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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臺注意事項

  1. 依據臺灣內政部「不予受理邀請單位旅行業或代申請人代申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期間處理原則」規定, 大陸地區人士在臺行程變更未報備或逾期停留, 內政部將不受理邀請單位之大陸地區人士來臺申請案件個月至年。至於違反前述事項之大陸地區人士, 則依內政部「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不予許可期間處理原則」將不予許可個月至年申請進入臺灣地區。
  2.  經 許 可 核 發 入 臺 證 者 , 其 主 要 專業或商務活動, 不得變更; 預定進入臺灣地區日期或行程有變更者,邀請單位於入境前或行程變更前,應檢具確認行程表線上報請備查。
  3.  移 民 署 邇 來 發 現 國 內 不 少 大 專 校院違反上述規定, 為避免學校及被邀請人受罰, 請確實遵守有關法令規定, 並要求被邀請來臺交流人士及研修生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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